女婿变身被告人,贼喊捉贼闹哪般?
2024-07-11 17:11:1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马志军 | 作者: 徐娅 | 点击量:1699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徐娅)

“喂,是110吗?”

“你好,华容县110,请问你有什么事情?”

“我岳父家进小偷了,你们快过来看看吧。”

2024年3月下旬一天的夜间,对话中的报案人李某在仅仅一天后身份就发生了转变,成为了犯罪嫌疑人,随着案件的办理,继而成为了被告人……

2020年,李某因没有收入来源,心生盗窃之念,在湖北省实施两起盗窃行为,被湖北省某法院判处拘役。被释放后李某进了华容县城的工地,成为了一名塔吊司机,和家人过了一段安稳生活,但工地不是每天都开工,不开工的时候没有工钱,李某开始无所事事地混日子,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,李某心中恶念再起,他动起了重操旧业的歪脑筋。

邪念既起,李某琢磨起盗窃的地点和目标,县城里摄像头多,容易被抓,他将监控相对较少、地处偏僻的乡镇划为盗窃点,家中无人的住房风险低,容易得手,他将长期无人居住的伯父家定为盗窃目标之一。成功入室盗窃两次后,他精心选择了白天无人的岳父家再次行动,贼喊捉贼打了报警电话。当办案人员问起原因时,他忿忿不平地说,“我之前因为盗窃被处罚过,我岳母很看不起我,说话很伤人,加上我知道岳母去岳阳了,平时岳父白天在外面打工,不在家,就去碰碰运气。”

最终,李某因于2024年3月期间,在华容县万庾镇等地入户盗窃作案三次,被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不义之财不可取,不善之事不可为。检察官提醒大家,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,脚踏实地地工作,切勿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财物,以此满足自己的个人需求,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。

责编:马志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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